杨卫律师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 国际经贸大厦4楼邮编:510170电话:13711551166 传真:020-88900283 邮箱:yw54321@126.com
执业理念
受君之托,忠君之事风险代理,诚信为本
在线咨询
论坛留言咨询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中,只要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申请表中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无须就事实经过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如果不认为是工伤,负有举证责任,即要提供证据否定工伤事实的存在,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与职工有关的各种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订并由其保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单等。当职工与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双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涉及上述文书、文件。《工伤保险条例》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规定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没有实行一般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网站版权归属: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