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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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临时工”是相对于固定工或正式工而言的,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当《劳动法》生效后,企业用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没有了“临时工”之说。
国家劳动部的《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另外,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就应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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