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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争议律师

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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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辞职应赔偿培训费用

    许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由企业出资送许某进行专业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许某在该企业工作不得少于三年,否则应退赔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许某在该企业工作不到一年便不辞而别,企业多次找到许某,要其回单位上班,履行合同,但许某一直没有回该企业上班。无奈,该企业决定将许某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许某赔偿培训费12000元。许某不服企业的决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的决定,不是由自己提出的,不应该退赔培训费,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调查,裁决维持企业决定,由许某退赔该企业为许某负担的12000元培训费。

    这是一起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被企业按旷工处理而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退赔培训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从案情表面看,似乎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企业提出的,许某可以不承担退赔培训费的责任,其实不然,企业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是由于许某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义务造成的,许某违约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违约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许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又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许某在该企业工作不得少于三年,否则应退赔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许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又未按培训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服务的情况下不辞而别,经企业教育后仍然不回企业上班,不仅违反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而且违纪旷工,因此,企业对其作除名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由于企业的原因,而完全是许某的过错造成的。《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一百零二条又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许某既不履行劳动合同、培训合同规定的义务,又不辞而别,是一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许某不仅应当如数退赔企业为其支付的12000元培训费,还应当按有关规定赔偿企业由于其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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