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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律师:关于哺乳期的有关规定

杨卫律师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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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贸大厦4楼
邮编:510170
电话:137115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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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有关规定

    关于女职工的哺乳期有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答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哺乳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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