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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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6个月意外流产,女职工要求以产假标准批假遭拒。公司称流产不是生育,不能按合同规定给予生育待遇,只能按病假对待。请问流产休假算病假还是产假?
律师答复: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另外,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据此,该公司须发全额工资、生育津贴,并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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