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业界资讯动态 | 劳动法律法规 | 劳动关系争议 | 解除合同争议 | 工资报酬争议 | 经济补偿争议 | 劳动保护争议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指南 | 培训派遣争议 | 社保费用争议 | 工伤认定争议 | 工伤赔偿争议 | 劳动纠纷案例 | 律师在线咨询
广州劳动争议律师

杨卫律师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
     国际经贸大厦4楼
邮编:510170
电话:13711551166
传真:020-88900283
邮箱:yw54321@126.com

执业理念

受君之托,忠君之事
风险代理,诚信为本

在线咨询

论坛留言咨询

广州劳动争议律师咨询

 
  网站首页—>劳动保护争议—>

女职工流产休假是休病假还是休产假

    怀孕6个月意外流产,女职工要求以产假标准批假遭拒。公司称流产不是生育,不能按合同规定给予生育待遇,只能按病假对待。请问流产休假算病假还是产假?

   
   
律师答复: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另外,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据此,该公司须发全额工资、生育津贴,并报销医疗费。


 

 

女职工流产休假是休病假还是休产假

网站版权归属: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