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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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2005年3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份,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小丽,不再与小丽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小丽做完了交接工作,于3月1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几天后,小丽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在今年1月就已经怀孕了。
小丽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的,请问:小丽是否可以要求原公司将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顺延?
律师答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劳动者违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由于小丽怀孕是在合同期期满之前,因此,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
至于说小丽已经签字终止劳动合同,并已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小丽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因此,终止合同并不是小丽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小丽同意终止合同应是一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这也就是说,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被撤销,小丽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至少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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