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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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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是高新区某私企行政主管。11月,刘女士因怀孕请假休息。12月回单位,却发现其职位已由他人取代,公司将她调往仓库,并减少职务津贴400元。刘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将其除名。 

 

    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刘女士虽怀孕,但并不影响她的工作能力,公司名为工作调动实为移职降薪的决定,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该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撤消除名决定,恢复刘女士原职原薪。 

 

    劳动部门提醒:《劳动法》对女职工特别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但企业单方面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往往忽视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在受到用人单位不公平待遇时,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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