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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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久前解除了与王小姐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在 王小姐在职期间为其办了失业保险,现在王小姐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王小姐可享受失业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补偿费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与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不同,其发放的条件、标准、功能等也都不同,它是根据劳动者在发放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统筹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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