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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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被北京一合资公司聘用为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4个月。但在小张上班的第10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后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公司随即以小张在试用期内生病为由,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请问在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答复:在尚未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以劳动者患病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劳动法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小张虽然是在试用期内生病,但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规定,至少应该享有二个月的医疗期。该公司的正确做法是让小张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等小张在医疗期内病愈上班后,继续对其试用。如果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为他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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