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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争议律师

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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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可以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职工名册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级别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失业率等都有着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劳动争议举证倒置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名册,可能就会被推定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职工名册 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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